26 下列何種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法院管轄之規定?
(A)原告(自然人)於自己之住所地法院起訴
(B)公司間之訴訟,原告於被告代表人之住所地法院起訴
(C)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原告之居所地,於原告之居所地法院起訴
(D)原告於被告(已取得法人資格之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2), B(326), C(418), D(2026), E(0) #2780307
統計: A(122), B(326), C(418), D(2026), E(0) #2780307
詳解 (共 7 筆)
#5160189
民訴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A)。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C)。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2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D)。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6條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B)。
124
0
#5281821
(A)原告被告(自然人)於自己之住所地法院起訴
(B)公司間之訴訟,原告於被告代表人之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C)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原告之居所地,於原告被告之居所地法院起訴
(D)原告於被告(已取得法人資格之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47
0
#5140706
發問一下 如果是住在台南的甲被住在高雄的乙在台南毆打 這樣子起訴法院是台南地方法院還是高雄地方法院呢!??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