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證書之真偽,不得成為確認訴訟之對象
(B)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不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必要
(C)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訟,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限
(D)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不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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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416), C(1795), D(538), E(0) #2780308

詳解 (共 10 筆)

#5271833

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

1.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2.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3.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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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才可以提起。

 

(D)

以原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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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C)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訟,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限➜不含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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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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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179
民事程序中的「確認」主要指確認之訴,其核心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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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起要件: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備「確認利益 
  • 法律關係不明: 某項法律關係(如債權、所有權)的存在與否在當事人間不明確。
  • 私法地位受侵害: 此種不明確導致原告在法律上的地位有受侵害的危險。
  • 判決可除去危險: 該危險可以透過法院的確認判決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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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確認之訴的對象 (標的)
確認之訴的範圍不僅限於法律關係,還包括: 
  1. 法律關係: 確認現在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2. 證書真偽 確認某份文書(如遺囑、契約)是否為真。
  3. 基礎事實: 確認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存否。
    • 限制: 僅限於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如給付之訴)時,才能針對基礎事實提起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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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確認之訴的類型
  • 積極確認之訴: 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
  • 消極確認之訴: 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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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要限制與注意事項
  • 現在性原則: 原則上僅能確認「現在」的法律關係。過去已消滅或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通常不得提起。
  • 補充性原則: 如果原告可以直接提起「給付之訴」(要求對方賠錢或還物),則通常會被認為無確認利益,因為給付判決已包含確認的效果,且更具執行力。
  • 判決效力: 確認判決僅具有「既判力」(確定法律關係),不具備執行力。若要強制執行,必須取得「給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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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689
下列關於民事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證書之真偽,不得成為確認訴訟之對象
(B)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不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必要
(C)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訟,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限
(D)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不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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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rrect option is (C)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訟,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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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ion
這題考點聚焦於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及其相關實務見解,特別是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原則(或稱最後手段性)。
  • (C)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訟,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為限 是正確的。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的存否,必須在「當事人不能提起他訴訟」的情況下,才允許提起確認之訴。這強調了確認訴訟的補充性,避免當事人濫用確認訴訟,而應優先使用給付之訴或形成之訴等其他更有效率的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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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other options are incorrect
  • (A) 證書之真偽,不得成為確認訴訟之對象:這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就證書真偽提起確認之訴,亦同。」明確允許以證書真偽為確認訴訟的標的。
  • (B)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不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必要:這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為限。這是確認訴訟最重要的要件。
  • (D) 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不以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必要:這是錯誤的。雖然《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2 項未重複提及「法律上利益」,但實務上認為,無論是確認法律關係本身還是基礎事實,都必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這個共通要件,只是基礎事實之訴多了「補充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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