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之免職處分時,應為如何之救濟?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向懲戒法院會提起再審
(D)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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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1), B(828), C(735), D(800), E(0) #2332128

詳解 (共 10 筆)

#4330926

一、改制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二、建立一級二審制度

       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第一審、第二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又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亦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這項修正將使懲戒法庭第二審能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不僅更能維持公務紀律,也能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的保障。

三、強化懲戒實效

       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之後,為避免公務員藉由資遣或退休、退伍以規避懲戒責任,本次修法調整禁止公務員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時點,明定自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至懲戒處分生效時止,受懲戒的公務員均禁止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以期發揮「防止搶退無漏洞」的效果,並強化懲戒實效。

四、採行公開審理

       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改為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僅在案件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時,懲戒法庭始得不公開審理。透過公開審理,一般民眾將可旁聽審理過程,可以讓審判程序更為透明,強化審判的公信力。

五、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

       為避免被付懲戒人重複遭受不利益,本次修法明定被付懲戒人因同一行為受行政懲處後,復受司法懲戒時,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此外,受懲戒人倘若是因為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亦明定執行期間,以免對於受懲戒人之執行陷於久懸不決的狀態。另增設懲戒法院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六、修正再審程序

       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審理制度既改為一級二審制,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時,已有通常救濟途徑。基於訴訟經濟及再審補充性原則,如果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再審事由,經裁判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即不應讓其提起再審,因此就再審事由及提起再審之訴的期間均配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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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315

21 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之免職處分時,應為如何之救濟?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具訴願前置性質,故,對其決定不服可直接提訟)
(B)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向懲戒法院會提起再審(有可能是未來的魔鬼/細節題,可參7F)
(D)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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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處分:公務員服務機關(行政機關)

 

行政處分(記過、免職):公務人員

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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