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A)內政部部長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C)臺北市市長
(D)屏東縣議員
統計: A(233), B(751), C(238), D(2138), E(0) #2796646
詳解 (共 8 筆)
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
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懲戒對象之範圍,實務上對於公務員應受彈劾懲戒對象之適用範圍,係採廣義公務員說,故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對象應包括:
- 政務人員。
- 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
- 民選地方首長。
- 軍職人員。 出至: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669-778af-1.html司法院網站
司法院釋字第3159號解釋要旨: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謂「俸給」係指現行文官官等、官俸所定級俸或其他法令所定國家公務員之俸給,故現任各級民意代表既非敘支上述俸給,應非屬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範圍,據此,亦不得依公務員懲戒法將之移送懲戒。
補充:中央不分區立法委員、原住民立法委員,皆不得被罷免,中央立法委員、地方民意代表,皆不得被彈劾
12 公務員懲戒法之申誡處分,不適用於下列何者?①內政部部長 ②臺北市市長 ③立法委員 ④臺北市 市議員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6年 - 106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行政法#64147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6號解釋:「各級正式民意代表關於職務上違法失職行為,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縣(市)議員屬於各級正式民意代表,因此不受公務員懲戒法之規範。
以下就各選項逐一分析:
(A) 內政部部長:屬於政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規定,政務人員仍適用該法,僅其得受懲戒之處分種類有所限制(如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等處分)。故內政部長為本法適用對象。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該會委員依法具有獨立機關委員之身分,屬於政務人員性質,亦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理由同(A)。
(C) 臺北市市長:直轄市長雖為民選產生,惟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因此,臺北市市長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僅其懲戒處分種類準用政務人員之規定。
(D) 屏東縣議員:縣議員為地方民意代表,依前開司法院院解字第3626號解釋,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其違法失職行為,應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各款規定,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而非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