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由懲戒法庭作成;懲處由公務員服務之機關作成
(B)懲戒處分包含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懲處則無此種類
(C)懲戒處分不得功過相抵;懲處處分則可
(D)不服懲戒處分及懲處處分,均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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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352), C(318), D(2006), E(0) #2780300
統計: A(124), B(352), C(318), D(2006), E(0) #2780300
詳解 (共 10 筆)
#5123753
懲處—行政法院
懲戒—司法院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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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747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律師懲戒事件。
刑事補償事件。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公務員懲戒事件。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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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969
懲處處分屬「平時考核」者,得在「年度內」為「功過相抵」;而屬「專案考績」者「不得」與「平時考核」之「功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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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206
(B) 懲處之種類,包括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扣薪、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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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027
(D) 不服懲戒處分及懲處處分,均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救濟→懲戒為懲戒法院(一級二審)、懲處為行政法院(三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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