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懲戒機關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機關亦同
(B)對非執行職務違法行為之懲戒,限於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懲處則無此限制
(C)懲戒處分包括減俸及罰款;懲處處分則無
(D)懲戒程序有監察院參與之可能;懲處處分則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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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9), B(573), C(490), D(441), E(0) #2332115
統計: A(5159), B(573), C(490), D(441), E(0) #2332115
詳解 (共 10 筆)
#4119247
網路的不用錢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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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643
政務官則因身份特殊,故僅撤職與申誡二種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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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981
單就本題而言:
監察院-彈劾權+糾舉(人)、糾正(機關)權
公懲會-懲戒權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懲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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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547
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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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509
給3樓的同學~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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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415
補充(D)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24 條
(十職等以上須經監察院審查;九職等以下逕送懲戒法院)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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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167
新進公務員從事公務應謹慎小心及清廉自持,否則將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
公務員相關權益可能受損。
行政責任分 為「懲戒處分」及「懲處處分」等兩種:
「懲戒處分」原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司法機關)議決;
「懲處處分」則由公務員服務機關(行政機關)行使之
來源:台中市政府106年6月新進公務人員廉政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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