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懲戒與懲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懲戒機關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機關亦同
(B)對非執行職務違法行為之懲戒,限於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懲處則無此限制
(C)懲戒處分包括減俸及罰款;懲處處分則無
(D)懲戒程序有監察院參與之可能;懲處處分則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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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9), B(573), C(490), D(441), E(0) #2332115

詳解 (共 10 筆)

#4119247

網路的不用錢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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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643

政務官則因身份特殊,故僅撤職與申誡二種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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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672
懲戒懲處法律依據懲戒法考績法適用對象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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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981

單就本題而言:

監察院-彈劾權+糾舉(人)、糾正(機關)權

公懲會-懲戒權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懲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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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547

公務員懲戒法

第2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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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509

給3樓的同學~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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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415

補充(D)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24 條

(十職等以上須經監察院審查;九職等以下逕送懲戒法院)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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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9410
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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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167

新進公務員從事公務應謹慎小心及清廉自持,否則將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

公務員相關權益可能受損。


行政責任分 為「懲戒處分」及「懲處處分」等兩種:

懲戒處分」原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司法機關)議決;

懲處處分」則由公務員服務機關(行政機關)行使之


來源:台中市政府106年6月新進公務人員廉政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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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2630
行政懲處 司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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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262205
未解鎖
(A)懲處:由服務機關處分→此處分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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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91162
未解鎖
關於懲戒與懲處之敘述錯誤 (A) 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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