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涉及下列何種情形,其職務並非當然停止?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D)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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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374), C(235), D(6535), E(0) #1982593
統計: A(266), B(374), C(235), D(6535), E(0) #1982593
詳解 (共 6 筆)
#3355407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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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448
ABC有罪
D只是被起訴(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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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775
21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涉及下列何種情形,其職務並非當然停止?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D)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檢察官起訴~刑訴§154無罪推定論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 條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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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519
按公務員懲戒法第3 條(現為第4 條)規定: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惟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693 號解釋:「公務員在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而交保……與本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現為第4 條〉)1、3 兩款規定之情形不同,如其交保中未再羈押,……非當然停止其職務。」似認為公務員因涉刑案,在尚未起訴前之偵查期間,依刑事訴訟程序羈押,嗣後經准具保停止羈押,而交保中未再羈押者,既非當然停止其職務,非不能復職。
綜上所述,公務員因涉刑案被羈押,依規定當然停止職務,嗣後交保候傳,在檢察官未偵查終結前,復職與否,宜由各權責機關衡酌個案情形,逕行裁量。
1.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2.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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