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人民因不服新竹縣政府所為之違章建築拆除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下列何者不得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C)新竹縣政府
(D)內政部
統計: A(4707), B(2213), C(850), D(610), E(0) #1982597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法第93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C)(D)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B)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執行署大部分僅為執行,他們的任務只是執行,停止還是要依照93條的規定走
25 人民因不服新竹縣政府所為之違章建築拆除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下列何者不得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A)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C)新竹縣政府
(D)內政部 .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內政部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新竹縣政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行及即時強制。
而所謂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根據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簡單說, 題幹的拆除違章建築是行政處分, 所以對行政處分提訴願, 到這邊為止都跟執行署沒關係
執行是等到處分後如果民眾死不履行才會用到行政執行, 之後才會有上面討論中提到第9條的適用
只是題目不知道是故意還是腦洞, 問誰可以停止"執行", 讓人不確定他是在說哪個階段
人民因不服 新竹縣政府(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違章建築拆除處分,向 內政部(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下列何者不得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執行?
參照 訴願法 §93II、III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受理訴願機關 或 原行政處分機關 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 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所以A選項應該也是可以的啊?!!!
行政執行處只執行金錢相關的處分
不知道行政執行分署是不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