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起訴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D)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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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96), B(644), C(462), D(314), E(0) #1089851
統計: A(6796), B(644), C(462), D(314), E(0) #1089851
詳解 (共 10 筆)
#1240120
這題的題項已採用新法條文了(雖然新法尚未由司法院定出施行日期)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第4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補充→先行停職:
第5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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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863
一堆政客多的是被起訴還是老神在在的繼續做官,所以答案一看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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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754
7.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公務員職務非當然停止?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提起公訴者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D)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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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704
其實這題要申訴是可以的,畢竟考試時,新法尚未施行,題幹的條號卻是新法的。但看來似乎沒人申訴或申訴成功。
法條更新狀況補充:公務員懲戒法已在105年5月2日施行了。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817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80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50006359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法條更新狀況補充:公務員懲戒法已在105年5月2日施行了。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817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80 條;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七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 1050006359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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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679
被通緝代表已經在跑路了啊XD難得看到題目會笑出來X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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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791
這題其實也以用推的, A選項是四選項中最不嚴重的, 所以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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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05
公懲法好像是大修,比對過舊法,條號都亂了,此題是舊法的第三條,可是,新法則是第四條,顯然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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