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的職務,原則上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B)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C)公務員兼任研究或教學工作,原則上仍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D)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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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23), B(495), C(412), D(1493), E(0) #1089852
統計: A(7523), B(495), C(412), D(1493), E(0) #1089852
詳解 (共 9 筆)
#1240131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14-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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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89440
A不管有無報酬,都要經服務機關許可,參見法條14-2有報酬,14-3無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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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89103
總結一下>>>>
(A)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的職務,原則上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x)
第14-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B)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o)
第14-2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C)公務員兼任研究或教學工作,原則上仍須經服務機關許可→(o)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D)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o)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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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523677
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已包含了第1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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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229
希望之後可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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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606676
111年6月22日修正
§15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15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15II: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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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625861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的職務,原則上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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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876
認同樓上,也希望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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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150556
【以下法條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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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的職務,原則上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須經許可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須經許可
(C) 公務員兼任研究或教學工作,原則上仍須經服務機關許可:須經許可
(D)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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