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之行為,規定處以罰鍰,惟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最高以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A) 5 萬元
(B) 10 萬元
(C) 15 萬元
(D)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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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6999), C(335), D(461), E(0) #1089854
統計: A(298), B(6999), C(335), D(461), E(0) #1089854
詳解 (共 7 筆)
#1467883
補一下口訣:直、縣,10萬連罰; 工、止、吊、限、禁(公子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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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142
地方制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26條第3項: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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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497
想出這些口訣的人真的是人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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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146
自創口訣:
10萬連罰;
限、禁、 扣、工、止(陷阱口..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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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0586
口訣:直線10連,勒停扣現金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罰緩最高10萬元、得連續處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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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113.08.07)第 26 條】
2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2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4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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