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
(B)作為法律適用的原則
(C)新舊兩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者,如事實發生於新法施行前,應適用舊法
(D)新舊兩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者,如事實發生於新法施行前,但效力有繼續性者,得適用新法而排除舊法
(E)本題送分
統計: A(729), B(89), C(375), D(591), E(8180) #1089856
詳解 (共 10 筆)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律對於施行前發生的個案,原則上不可以適用
(B) 表現在刑法上即是罪刑法定主義
(C) 該原則係現代國家尊重人民權利之基本原則
(D) 立法機關不受該原則之拘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2 年司法五等 錄事 答案:D
禁止溯及既往並非立法上原則!
1、依照『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民法若有所修正,原則上不溯及既往;民事訴訟法若有所修正,原則上適用新規定。
由此可知,不溯及既往並非立法上原則(非所有立法都適用)。是否有適用溯及既往原則,乃取決於該法的性質,並非所有立法都適用,所以並非立法原則。
2、又例如刑法§2(從舊從輕原則)與行政罰法§5(從新從輕原則),由上述兩立法可知,立法原則為『從輕』而非『從新(不溯及既往)』,是否『從新(不溯及既往)』仍然視依該法性質而定。
所以,比較精準的說法應該是→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1、並非立法上原則,而是『適用法律』之原則。
2、是『程序法』立法之大方向原則,但立法者仍能視具體情況而例外的溯及既往。(行政罰法具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屬性)
法律不溯及既往為適法原則,非立法原則;但對立法機關還是有限制,立法時只有「授益性法規」能溯及既往,立「負擔性法規」時,禁止溯及既往。
我是不太懂考選部送分邏輯,茲列相關考古題給大家參考:
(A) 法律對於施行前發生的個案,原則上不可以適用
(B) 表現在刑法上即是罪刑法定主義
(C) 該原則係現代國家尊重人民權利之基本原則
(D) 立法機關不受該原則之拘束
(A)是法律適用的原則,不是立法的原則
(B)就刑法規定而言,僅刑罰規定有此原則的適用,保安處分規定不適用
(C)亦適用於民法領域
(D)法官不得將法律適用於該法律尚未生效前的具體案件上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有六項:前四項為消極禁止原則,末二項為積極原則。
1.禁止溯及既往。2.禁止習慣法。3.禁止類推適用。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但允許「相對不定期刑」。
5.罪刑明確性原則。6.適當性原則,即「罪刑相當」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禁止溯及既往•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絕對禁止溯及既往。
不定期刑分為絕對不定期刑及相對不定期刑:
"不定期"的概念就是無法確定刑期的期限之意,而"絕對"係指完全沒有具體的刑期範圍。
例如法官判決關A到他悔過為止,或是關B到確定不會再犯為止,我國刑法不可訂立這種法條出來, 就是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之意。
至於"相對"不定期刑,是我國刑法並未加以禁止的。
例如法條中犯XX罪者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種規定其實也算是"不定期刑"因為法官有裁量的空間。所以犯相同犯罪的人,未必都會處以相同刑期。法官可以判四年,也可能判六年,依個案判斷。
"相對"之意簡單的說,即指雖是不定期,但是是有範圍可供法官裁量的。
至少你確定你犯某種犯罪,最高會被判到幾年,最少是幾年。
選項敘述不完整到底算不算錯,考選部應該講清楚才對.
A是立法的基本原則沒錯,但為適應社會事實需要仍得立溯及既往之法,就是例外的情況.
然後例外又分授益和處罰?選項都只寫部分主幹,分枝沒寫,這樣到底算對或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