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
(B)懲戒程序性質為司法程序,懲處程序為行政程序
(C)公務員就懲戒之決定不服,均不得向行政法院另行起訴,請求撤銷懲戒決定
(D)懲戒訴訟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統計: A(1214), B(84), C(1001), D(173), E(0) #2937435
詳解 (共 10 筆)
懲戒 懲戒法 司法院懲戒法院=>一級二審(3、5)
懲處 考績法 服務機關=>復審(原機關)=>復審2(保訓會)=>(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制度,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權屬於司法權
(B)於合理範圍內,懲戒權得以法律規定由公務員之長官行使
(C)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D)公務人員對於懲處處分不服,得向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請求救濟
難度: 困難
個人: 尚未作答
1 公務人員對於停職處置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向原處置機關提起申訴
(B)向原處置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向原處置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申訴
(D)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難度: 非常簡單
個人: 尚未作答
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
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原為公懲會)審議。
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懲戒法院。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懲處
公務人員的「懲處」不同於公務員「懲戒」,懲處是由服務機關所為,懲戒則屬懲戒法院執掌。
懲處規定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考核中,依該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並於機關長官進行年終考績時,一併計算於成績增減總分(此請參見考績評定),且獎懲可以互相抵銷(懲戒不可以),若沒有獎懲互抵而使懲處累積達2大過者,該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其法律效果則是免職。
(A) 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懲戒法院作成
-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懲戒法院(一級二審制 )作成
1.「懲戒」的救濟途徑是要在「懲戒法院」,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公懲法§64 )
2.「懲處」則是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若不服復審結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公保§72),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決定。
正確答案為 **(A) 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 →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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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選項解析:
**(A) 錯誤。**
現行制度下,**公務員懲戒案件已由「懲戒法院」審理,不再是「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
自《懲戒法》修正施行後,**懲戒法院隸屬於司法院,是一個具獨立審判權之專門法院。**
→ 所以,這個選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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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 懲戒程序是**司法程序**(由懲戒法院審理),
* 懲處程序是**行政程序**(由所屬機關依公務員考績法等處理,如記申誡、申誡、撤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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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 公務員對於**懲戒法院之判決**,依法律規定**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 此判決具有終局性,不得另行起訴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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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 懲戒訴訟屬於一級二審制,
* 第一審由懲戒法院審理,不服可向**懲戒法院設置的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為內部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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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懲戒 | 懲處 |
| -------- | -------------------- | ---------------- |
| **性質** | 司法程序(具有審判性質) | 行政程序(機關內部處分) |
| **處理機關** | 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 | 所屬機關(如各部會、地方政府等)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公務員考績法》《行政程序法》等 |
| **程序制度** | 一級二審(懲戒法院一審 + 同法院上訴) | 機關內部處理,得依規定申訴或復審 |
| **結果效力** | 可撤職、休職、免職、降級等 | 記申誡、記過、申誡、降調、撤職等 |
| **對外救濟** | 不得提行政訴訟(已具司法效力) | 可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
「懲戒上法院,懲處找長官;司法對公義,行政看考績。」
懲戒 → 法院 → 司法程序
懲處 → 機關 → 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