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
(B)懲戒程序性質為司法程序,懲處程序為行政程序
(C)公務員就懲戒之決定不服,均不得向行政法院另行起訴,請求撤銷懲戒決定
(D)懲戒訴訟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統計: A(820), B(75), C(669), D(126), E(0) #2937985
詳解 (共 7 筆)
(A) 現行公務人員懲戒自109年7月17日改由懲戒法院審理
萬解:
懲戒法院
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
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
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原為公懲會)審議。
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懲戒法院。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懲處
公務人員的「懲處」不同於公務員「懲戒」,懲處是由服務機關所為,懲戒則屬懲戒法院執掌。
懲處規定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考核中,依該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並於機關長官進行年終考績時,一併計算於成績增減總分(此請參見考績評定),且獎懲可以互相抵銷(懲戒不可以),若沒有獎懲互抵而使懲處累積達2大過者,該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其法律效果則是免職。
不是有走複審跟行政訴訟的程序嗎?
為何不能向法院另行起訴?
(A) 错误
惩戒决定在现行制度下,并非由「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作成。我国惩戒制度已于2020年完成重大改革,依《公务员惩戒法》及《惩戒法院组织法》规定,原「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自2020年7月17日起正式更名为「惩戒法院」,原「委员长」、「委员」等名称亦分别修正为「院长」、「法官」,并设「惩戒法庭」专司审理公务员惩戒案件。选项 (A) 仍使用旧制机关名称,与现行制度不符,故为错误叙述。
选项 (B) 正确
我国对公务员的处分制度采「司法惩戒」与「行政惩处」双轨并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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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由惩戒法院(司法机关)依《公务员惩戒法》进行,性质属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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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由公务员所属机关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性质属行政程序
选项 (C) 正确
公务员对惩戒决定不服者,应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的上诉程序向惩戒法庭第二审提起上诉,而非另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惩戒法院的判决于上诉期间届满时即告确定,具有司法判决的终局性。
选项 (D) 正确
2020年修法将惩戒程序由旧制的「一级一审制」改为「一级二审制」,当人事对惩戒法庭第一审判决不服时,得向惩戒法庭第二审提起上诉救济。其中第一审为事实审,第二审则为法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