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
(B)懲戒程序性質為司法程序,懲處程序為行政程序
(C)公務員就懲戒之決定不服,均不得向行政法院另行起訴,請求撤銷懲戒決定
(D)懲戒訴訟程序為一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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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0), B(75), C(660), D(126), E(0) #2937985

詳解 (共 6 筆)

#5517721

(A) 現行公務人員懲戒自109年7月17日改由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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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774

萬解:

懲戒法院通知公務員甲之原任職機關長官,對甲停職,甲不服,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 法院應如何處理?
(A)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B) 以未經訴願程序裁定駁回訴訟
(C) 以無審判權為由移送懲戒法院
(D) 移送案件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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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321

懲戒法院
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
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

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原為公懲會)審議。

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懲戒法院。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懲處
公務人員的「懲處」不同於公務員「懲戒」,懲處是由服務機關所為,懲戒則屬懲戒法院執掌。

懲處規定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考核中,依該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並於機關長官進行年終考績時,一併計算於成績增減總分(此請參見考績評定),且獎懲可以互相抵銷(懲戒不可以),若沒有獎懲互抵而使懲處累積達2大過者,該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應列丁等,其法律效果則是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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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949
A.惩戒委員會更名為惩戒法庭C.涉及因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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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131
A懲戒決定於現行制度之下,係由懲戒法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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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342
這題C選項為何是對的?
不是有走複審跟行政訴訟的程序嗎?
為何不能向法院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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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362326
未解鎖
18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懲處,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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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44313
未解鎖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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