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並非依公務員懲戒法,得對公務員實施的懲戒處分?
(A)撤職
(B)休職
(C)申誡
(D)命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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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96), C(133), D(7009), E(0) #2138911
統計: A(123), B(196), C(133), D(7009), E(0) #2138911
詳解 (共 10 筆)
#3738810
第二章 懲戒處分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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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000424
我自己記的口訣,免側撥,羞,降減,罰己身 (畫面意象是免側撥贅肉,羞,這樣減肥,罰自己身體)
1.免職
2.撤職
3.剝奪、減少退休金
4.休職
5降級
6減俸
7.罰款
8.記過( 諧音己
9.申誡
71
4
#4482599
處分 | 處分種類 | 處分機關 | 法源 | 再任用問題 |
免除職務 | 司法懲戒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為『懲戒法院』) | 公務員懲戒法 | 不得再任用 |
免職 | 行政懲處 | 該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若符合規定人可能再任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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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396567
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之區別?
-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所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係指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於政務人員亦適用之。又上開法律效果為其他人事法規所適用,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11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9條等規定。至於軍職人員,依兵役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現役期間之規定,則發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4條予以停役之法律效果。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第8條規定:「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其法律效果係免除公務人員之職務,使其喪失現職公務人員之身分,而終止其與國家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然並未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職是,受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免職處分者,於符合其他人事任用規定時,仍有再任公務員之可能,至於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者,依前揭說明,依法不得再任公務員。
FROM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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