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機關對簡任公務人員的懲戒,應先移送那個機關依法處理?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監察院
(C)懲戒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6), B(3441), C(2176), D(68), E(0) #2127327
統計: A(416), B(3441), C(2176), D(68), E(0) #2127327
詳解 (共 10 筆)
#3726219
自己在這張圖上做了很多筆記,結果卻忽略到簡十以上要送監察院…(冏),所以這題很有自信的選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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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165
簡任公務人員----送監察院
薦任公務人員----送監察院或公務人員懲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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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1920
整理樓上的(❁´◡`❁)
簡任-送監察院
薦任以下-送監察院或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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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126
不確定是不是用這條,有錯請糾正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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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666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為懲戒法院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522501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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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325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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