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簡任官等公務人員因怠於執行職務而有懲戒必要者,應連同證據先送請下列那個機關進行審查?
(A)法務部政風處
(B)監察院
(C)懲戒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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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2306), C(872), D(40), E(0) #3035006

詳解 (共 6 筆)

#5951441

簡任官(10~14職等)→先送監察院,再送懲戒法院
薦任官(6~9職等)、委任官(1~5職等)→直接送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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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7707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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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655
簡任官等公務人員因怠於執行職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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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232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題行為主體為簡任官,符合第24條本文規定,故應先送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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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5726
簡任官等公務人員因怠於執行職務而有懲戒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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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402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其所屬公務員的移送的確是區分職等的

  • 簡任官等公務員(含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必須 「送請監察院審查」 。這是啟動懲戒程序的強制前置步驟。

  •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主管機關可選擇 「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這是一個可選擇的程序。

至於其他選項機關的角色,說明如下:

  • (A) 法務部政風處:主要負責機關內部的政風業務與行政調查,並非法定的懲戒案件審查或移送機關

  • (C) 懲戒法院:是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的司法機關,而非案件的第一線審查機關

  • (D) 高等行政法院:主要職權在於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公務員懲戒案件並非其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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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96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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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0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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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 職等簡任 / 10~14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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