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稱為:
(A)行政法人
(B)公法人
(C)機構
(D)隸屬機關
統計: A(625), B(105), C(2287), D(565), E(0) #3035001
詳解 (共 10 筆)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C)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機關劃分→機構
機關內部之業務分工→單位
舉個例子:
衛生福利部長照機構,就是衛生福利部將長照部分 分出來的機構
機構:將機關將其部分權限給予機構,為達成目的。
很常搞混(´・ω・`)幫自己畫重點
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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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法人:指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以外,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律设立之公法人,例如国家中山科学研究院、国家运动训练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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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法人:指依公法设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人。包括国家、地方自治团体、行政法人、农田水利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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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附属机关:此名词见于2010年《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修正前之条文,当时定义为「为处理技术性或专门性业务之需要,划出部分权限及职掌,另成立隶属之专责机关」。该名词于修法后已废止,现行法改以「机构」一词涵盖其功能,部分法律或行政机关仍可能沿用「附属机关」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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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項目 機關 機構 定位 公權力的核心主體,代表國家對外行使公權力。 機關的分支或輔助單位,從母機關劃分出部分權限,處理特定業務。 決策權限 具有獨立、完整的決策權,能就法定事務進行最終決定。 通常不具有獨立的最終決策權,執行經機關授權的特定任務。 主要功能 對外代表國家意志,其行為直接對人民產生法律效果。 執行機關交付的特定任務,例如提供服務、進行研究、技術檢驗等。 名稱範例 行政院、財政部、臺北市政府 勞工保險局、工研院、各國家公園管理處 核心特質 有獨立的人員(公務員)與財產(公有設施),其成員行使公權力。 更偏向「具有一定型態的組織體」,可能是人的組合,也可能是物的集合。 ? 法源依據: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為準
在我國法制體系中,「機關」與「機構」的定義,最直接的依據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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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它的關鍵特質,就是能對外獨立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例如,內政部駁回一件行政申請,或是財政部對企業開出罰單,都是以「機關」名義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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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它的重點在於,它的權力與任務是從上級機關劃分出來的,通常是為了處理某項需要高度專業的特定業務。例如,勞工保險局就是從勞動部劃分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的機構。
總結:從層級與決策權分辨
除了上述的法定定義,你也可以從下面的圖示來理解它們在組織體系中的層級關係:
行政院(一級機關) │ ├── 內政部(二級機關) │ │ │ └── 土地重劃工程處(三級機關? 或機構?此處為機構) │ └── 勞動部(二級機關) │ └── 勞工保險局(機構)text-
從層級看:「機關」有中央一級至四級的層級之分(如行政院、各部會、署、分局等)。而「機構」的層級通常較低,且不被列入機關的層級體系中,更像是上級機關的一個專業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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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名稱看:你可以看到,許多辦事或執行性質的單位,名稱上就常會用「局」、「處」、「所」等。而「機關」則更常使用「院、部、委員會、署」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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