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公務人員甲因違法失職行為,經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記大過一次處分。甲得依下列何者尋求救濟?
(A)公務人員保障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員懲戒法
(D)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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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55), B(713), C(1772), D(846), E(0) #1928071
統計: A(6255), B(713), C(1772), D(846), E(0) #1928071
詳解 (共 10 筆)
#315334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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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369
請注意!為避免誤導其他考生,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
現在考績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已改認「行政處分」,不再採申訴、再申訴救濟途徑,改採復審、行政訴訟!
詳情請看下面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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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784
公務員行政救濟
公保法:
1. 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 → 考績法
免職、考績丙、丁救濟: 複審(保訓會) → 行政訴訟
記過救濟: 申訴(原機關) → 再申訴(保訓會)
2. 服務機關 → 工作條件 or 管理措施(環境、調任)
救濟: 申訴(原機關) → 再申訴(保訓會)
整理如有錯誤再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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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971
| 懲戒(司法懲戒) | 懲處(行政懲處) | |
| 法源 | 公務人員懲戒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處罰型態 | 免除職務(不得再任用)、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金 休職、降職、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
免職(可在任用)、記大過、記過、申誡 |
| 處理機關 | 司法院懲戒法院 | 服務機關、上級主管 |
| 申訴機關 | 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再審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申訴(原處分機關) 2.再申訴(原處分機關) 3.複審(保訓會) 4.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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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068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復審】
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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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復審】
1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1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予以駁回,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請求該機關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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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5號 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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