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務員甲收到休職處分書,該處分機關應為下列何者?
(A)懲戒法院
(B)監察院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公務員之服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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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7), B(288), C(794), D(970), E(0) #1928073
統計: A(8027), B(288), C(794), D(970), E(0) #1928073
詳解 (共 7 筆)
#3295686
V.S. 懲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懲處
- 一次二大過免職
- 一大過
- 記過
- 申誡
二大過免職(丁等)+丙等:向保訓會提復審→不服,提行政訴訟
其他懲處:向服務機關提申訴→不服,向保訓會提再申訴→不服,向保訓會提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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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7003
回5F,救濟方法不同喔!
(處分機關不同,救濟方式當然不同)
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 免除職務
- 撤職
- 剝奪、減少退休金
- 休職(政務人員不適用)
- 降級(政務人員不適用)
- 減俸
- 罰款
- 記過(政務人員不適用)
- 申誡
懲戒:向公懲會提再審→不服,向公懲會複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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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806
休職為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處分機關為懲戒法院之懲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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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044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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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1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四、休職。
1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四、休職。
第 14 條:
1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1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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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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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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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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