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稱之公務員?
(A)法官
(B)警察
(C)台電修繕人員
(D)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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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57), C(7829), D(966), E(0) #1928095
統計: A(183), B(57), C(7829), D(966), E(0) #1928095
詳解 (共 10 筆)
#3606395
公務人員狹義的解釋,經銓敘部銓審通過(非機要任用),有職稱、職等(級)之正式人員,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正式公務人員」。
國營事業(如台電、台鐵、中油等等...)的員工不算是正式公務員。
其差別在於「正式公務人員」適用於公保,一切待遇福利受公務人員法令之規範。國營事業員工適用於勞保,一切待遇福利受一般勞工法令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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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856
台電修繕人員為僱傭契約,非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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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6981
【獨立組織體之人員】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組織體,例如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公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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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如以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設置、運營,係為私法人,例如台灣中油公司、台電公司、自來水公司、台灣銀行等,其所從事為行政營利行為,在行政法上並未列為行政機關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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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其人員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自非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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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以及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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