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是屬於我國刑法所規定之公務員?
(A)分派於監獄擔任輔助安全警戒勤務工作之替代役男
(B)於公立醫院負責門診之醫師
(C)於國立大學任教之教授
(D)於中國石油公司擔任加油站之站長
統計: A(5528), B(593), C(960), D(661), E(0) #1982615
詳解 (共 10 筆)
身分公務員:
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
授權公務員:
此類型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但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
所謂委託公務員,係指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的人員。
回樓上很可憐被按負評的Jill:
這個問題我剛剛做第20題也想了一下,仔細看一下法規還是有蹊蹺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刑法》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從上面可以得到,只要依法從事於公務的人,不管有沒有法定職務都是國家賠償的範圍,包含公立學校教師、清潔隊人員等。
但是刑法的公務員就比較嚴格,還要限制於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所以沒有兼職行政人員的公立學校教師就會被排除了。
(A)分派於監獄擔任輔助安全警戒勤務工作之替代役男
《公法》應視為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
(B)於公立醫院負責門診之醫師《醫師法》(兼任行政職例外)
(C)於國立大學任教之教授《教師法》(兼任行政職例外)
(D)於中國石油公司擔任加油站之站長《公司法》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判決
替代役實施條 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一般替代役之警察役別,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條第一款第一點明定,警察役包括擔任矯正機關警衛之輔助勤務等,是 替代役男奉派往監獄、看守所擔任立哨、崗哨、巡邏勤務者,因其從事於 法定之公共事務,乃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而屬同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至若所擔任之工作,於事務要件上,並非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公權力之行為者,例如被派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病、殘
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特殊教育與國外輔
助教學及中輟生之輔導,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等與公權力行使無關事務
,即非屬公務員。
公務員定義
涉及刑罰審查密度會較嚴
給付行政國賠 審查密度會較鬆
103第3次決議
大學教授並非「身分公務員」,又未經由法令授權而取得任何法定職務權限,不該當「授權公務員」,且學術研究非屬公共事務,亦與「委託公務員」無涉。
來源: 《考點式刑法》
可是國立大學教授在實驗室把學生眼睛弄瞎(爆炸之類的),學生還是可以請求國賠吧?公立大學教授跟公立學校之間是行政契約,然後刑法又說他們不是公務員,精神錯亂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