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於郵局擔任總務工作,在其所經辦之工程施工期間,接受廠商的招待、
喝花酒後,於完工驗收時,未依合約規定驗收,即簽擬支付廠商工程尾款,
請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A)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B)成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C)成立刑法之侵占罪
(D)成立刑法之背信罪
統計: A(1007), B(3338), C(194), D(3632), E(0) #1982616
詳解 (共 10 筆)
甲於郵局上班
整個就是大陷阱
郵局不是公務員阿~~~XDDDD
現在我知道了 答案絕對不會是B
刑法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認定範圍,是最廣義的公務員(跟行政法的認定不一樣) 有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受託公務員
『身份公務員』=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 法定職務權限
『授權公務員』=法令授權 + 公共事務
『委託公務員』=機關委託 + 公共事務
所以即便中華郵政公司是國營民營化的公司,但員工不是公務員(所以與身分無關)
又驗收工程未說明經辦公共事務之工程,故判斷為私經濟行為 (所以與授權或委託無關)
92年01月01日起郵局依郵政法第三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的規定
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是國營事業。
92年01月01日以前仍然在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任職的人員
在轉調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名為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後
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事項
依交通部所屬交通(郵政)事業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92年01月01日起郵局受有薪給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
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
除由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外
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
因此自92年01月01日起郵局自行晉用的人員
均是勞工的身份
不是公務員。
公營銀行包括台銀、土銀、彰銀、一銀、華南銀、兆豐銀、合庫、台企銀等八大官股銀行
公務人員瀆職犯罪所保護之法益,係人民對於公務的廉潔與公正的信賴,因此就人民的認知而言,對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人員固然有此信賴之期待,於公立銀行之情形,公立銀行本質上不 僅有異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如公立銀行受政府稅捐機關或其他 公務機關委託代收稅費款項,人民亦僅於繳交稅費款項予公立銀行 員工收訖藉此履行其公法上義務之時,始須有上開信賴之期待,其 後,如公立銀行員工復將該稅費款項予以侵占,與人民對於公務的 廉潔與公正的信賴既已無涉,故應僅論以業務侵占之罪,蓋行員僅 係受雇於公立銀行,對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並無負有特別保護義 務及服從義務。
郵局民營化才是最後大魔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