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言論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言論自由之限制,乃是憲法保留事項,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予以規定
(B)言論自由之限制,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為補充規定
(C)言論自由之限制,得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為補充規定
(D)言論自由之限制,無待法律規定,即得由行政機關逕行訂定行政命令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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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9), B(2095), C(4357), D(234), E(0) #2138918

詳解 (共 10 筆)

#3940613

釋字第443號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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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735

憲法保留: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

絕對法律保留:生命刑、自由刑、請求權消滅時效(只能法律規定)

相對法律保留:其他人的權利(可以法律授權,但須具體明確)

非屬法律保留:技術細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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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0235

釋字第509 【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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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9696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言論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釋字第443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A)言論自由之限制,乃是憲法保留事項,立法機關不得制定法律予以規定(X)言論自由可以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予以規定

(B)言論自由之限制,應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為補充規定(X)

言論自由可以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予以規定,亦可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為補充規定
(C)言論自由之限制,得由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為補充規定(O)

釋字443號是解釋憲法第十條,但也有擴大解釋其他自由權。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D)言論自由之限制,無待法律規定,即得由行政機關逕行訂定行政命令予以規定(X)

有法律規定。 例如亂罵人會被告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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