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0 下列何者事項,司法院大法官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A)總統、副總統之彈劾事項
(B)關於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之事項
(C)關於縣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D)關於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95), B(2796), C(1355), D(1277), E(4) #2138920
統計: A(6095), B(2796), C(1355), D(1277), E(4) #2138920
詳解 (共 10 筆)
#3744880
考選部答案依然是只有A,並未更改。
且憲法訴訟法尚未施行,等考選部認定B也可為答案再來作更改即可。
有疑問者可以至考選部申請釋疑,摩友請勿著急自行更改影響其他作題者誤解,感謝。
憲法訴訟法: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179
3
#3839350
wiki 憲法法庭
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必要以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106
2
#3790182
「憲法法庭」成立之依據?
憲法法庭的建立,是依據81年5月28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憲法第2次增修)第13條第2項(現移列為第5條第4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到了94年6月10日中華民國憲法第7次增修條文公布,於第5條第4項增加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規定。亦即,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法庭於81年入憲後,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配合修正公布,於第1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準用憲法法庭開庭的規定進行言詞辯論。我國「憲法法庭」即於82年10月22日落成啟用,以彰顯我司法之公正與公開。
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57467-6ea26-1.html
大法官會議改制憲法法庭 3年後上路
新聞: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12180280.aspx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從民國82年2月3日修正公布施行至今超過25年,規範內容簡要,已經不敷實務運作,因此這次將大審法改名為憲法訴訟法,全面翻修進行制度性變革。
憲法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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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745
憲法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剛查了一下
憲法訴訟法統一解釋的部分是不是2022年才會生效,維基百科的憲法法庭也說2019年公布,2022年實施。
所以原先B的答案沒包含在內?
B應該還是在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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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913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D)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第82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C)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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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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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067
(C)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之事項(縣自治法規牴觸憲法為無效,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無須組成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D) 關於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為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之事項(並非行使職權本身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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