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聲請人?
(A)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
(B)未成年人
(C)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
(D)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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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035), C(181), D(1830), E(0) #2994549
統計: A(112), B(1035), C(181), D(1830), E(0) #2994549
詳解 (共 10 筆)
#5640076
憲法法庭
由中華民國司法院設置的司法院大法官所組織而成,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以及由立法院提出的總統及副總統彈劾等事項。
《憲法訴訟法》已於2022年1月4日實施,從原本的大法官會議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正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
職權
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必要以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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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624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前條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第 一 節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機關爭議):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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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316
本法所稱當事人,係指下列案件之聲請人及相對人:
一、第三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
二、第四章案件:指聲請之國家最高機關,及與其發生爭議之機關。
三、第五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彈劾人。
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
五、第七章案件:指聲請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其立法、行政機關。
六、第八章案件:指聲請之人民。
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或憲法法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視為前項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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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262
出題者真的水準低得可憐,司法警察官也是人民,為何不能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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