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並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A)信賴基礎
(B)值得保護之信賴
(C)信賴表現
(D)存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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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84), C(187), D(3056), E(0) #2994554
統計: A(33), B(184), C(187), D(3056), E(0) #2994554
詳解 (共 7 筆)
#5640100
信賴基礎存在:行政機關已做成行政處分、命令函示(釋字第525號)或是可以期待之利益(釋字第605號)、法規等。
信賴行為表現:客觀上必須具備對信賴基礎一定之表現行為,或主觀上努力即能實現(釋字第605號)
信賴值得保護: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如提供不正確資料、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無保留廢止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93條)
信賴行為表現:客觀上必須具備對信賴基礎一定之表現行為,或主觀上努力即能實現(釋字第605號)
信賴值得保護: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如提供不正確資料、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無保留廢止權的情形(行政程序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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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184
行政程序法117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存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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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5328
依我國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並不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A) 信賴基礎✔️
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文,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
(B) 值得保護之信賴✔️
(C) 信賴表現✔️
(D) 存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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