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提起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不須先經訴願程序?
(A)撤銷訴訟
(B)怠為處分之訴
(C)拒絕申請之訴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統計: A(426), B(190), C(203), D(2261), E(0) #2994562
詳解 (共 9 筆)
訴願前置主義
一、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之訴訟案件
(一)撤銷訴訟
(二)課予義務訴訟
(三)停止執行事件
二、免除訴願前置程序之情形
(一)確認訴訟
本題
提起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不須先經訴願程序?D
(A)撤銷訴訟-〉X,參行政訴訟法第4條
(B)怠為處分之訴-〉X,參行政訴訟法第5條
(C)拒絕申請之訴-〉X,參行政訴訟法第5條
(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O,參行政訴訟法第6條
- 訴願前置主義是行政訴訟程序特有的制度。
- 民眾如果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前,原則上必須先向作出行政處分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程序。此種制度目的是給予行政機關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之機會。如果再不服訴願結果,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
- 但如果法律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一)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是指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之訴訟,以求撤銷或變更違法的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例如:甲申請營業登記,遭經濟部作出否准登記之行政處分,甲若想要撤銷該行政處分,須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提起撤銷訴訟。
(二)課予義務之訴:
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如因此致生損害於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人民於經訴院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以資救濟(行政訴訟法第5條)。
課予義務訴訟,又可分為怠為處分訴訟及拒絕訴訟,茲更分析如下:
1.怠為處分訴訟:比如甲擁有一筆土地經編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甲申請主管機關處理徵收,該機關因經費無著落,遲遲沒有做出處理,甲可以提起「怠為處分之訴」。其訴之聲明有兩種可能:
(1)請求被告機關辦理徵收(請求行政處分)
(2)請求被告機關對甲所有整筆土地徵收,並按公告現值加成補發補償費(請求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2.拒絕申請之訴:
假設原告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被駁回,該管機關所為拒絕(駁回)之意思表示通常為「行政處分」之一種。如果依照傳統行政處分設計,原本應該要提「撤銷訴訟」救濟,但如果經行政機關撤銷重新再做一個處分,原告依然得不到救濟時,是依法頒行後,行政法院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不可以只以單純撤銷拒絕原告申請之原處分,同時應該再依訴之聲明命原處分機關為行政處分或一定內容的行政處分判決。
舉例說明:
甲請求徵收土地,分別遭到彰化縣政府拒絕,訴願也被駁回,行政法院如果認為甲提的訴訟有理由,其判決主文應該寫成:
「原處分及原決定均撤銷」、「彰化縣政府應就甲坐落某處土地一筆,作成徵收及補償之處分」。
3.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這個訴訟類型與其他訴訟不同,因為其他訴訟只是「人民對抗行政機關」的用途,而這個訴訟類型是行政機關在人民欠稅或健保費的時候,也可以以此條對人民主張。而關於行政機關的給府行政,比如:老人年金遲未發給,人民也可以依此訴訟類型對行政機關主張。
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05
訴願前置主義」係指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起訴的制度。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不同類型的行政訴訟,對於是否須先踐行訴願程序,設有不同要求。
(A) 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此,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
(B) 怠為處分之訴——須先經訴願程序
怠為處分之訴,屬於課予義務訴訟的類型之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因此,怠為處分之訴亦須先經訴願程序。
(C) 拒絕申請之訴——須先經訴願程序
拒絕申請之訴,亦屬於課予義務訴訟的類型之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因此,拒絕申請之訴同樣須先經訴願程序。
(D)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須先經訴願程序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並不以經訴願程序為必要。提起此類訴訟,僅須具備以下要件:
-
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同條第1項)
-
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同條第4項)
此外,依司法院及各地方法院之實務說明,目前行政訴訟類型中,「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為處分之訴、拒絕申請之訴)須經訴願前置程序;至「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於提起行政訴訟前,則無庸先踐行訴願程序,得逕向管轄之行政法院起訴。
各選項綜合比較
| 選項 | 訴訟類型 | 是否須先經訴願程序 | 法律依據 |
|---|---|---|---|
| (A) | 撤銷訴訟 | 須經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 |
| (B) | 怠為處分之訴(課予義務訴訟) | 須經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 |
| (C) | 拒絕申請之訴(課予義務訴訟) | 須經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 |
| (D)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 不須經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法第6條 |
總結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兩大類型,均須先經訴願程序;「確認訴訟」則不採訴願前置,得逕向行政法院起訴。因此,選項(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為不須先經訴願程序之訴訟類型,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確認訴訟不用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