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種事件最不可能適用民事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
(A)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時,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B)請求給付票款 200 萬元
(C)本於合會請求會款 200 萬元
(D)依買賣契約請求辦理價額 200 萬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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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1), B(176), C(218), D(2034), E(0) #2994565

詳解 (共 9 筆)

#5624514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界線設置界標涉訟者。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因動產租賃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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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846

簡易程序
在民事訴訟法上,有一些法律上認為比較單純、或是涉及的訴訟標的金額 50 萬以下的案件,就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除了法律規定一定要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之外,如果當事人同意,也可以用簡易程序。​

民事簡易程序也減少了許多通常程序的要求,例如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原則上可以不送達通知書、由獨任法官進行簡易訴訟程序,且法院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如果涉及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那就會適用更簡便的「小額訴訟」,讓紛爭能更有效、快速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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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3470

(A)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時,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200萬元→道路交通事件(財產訴訟事件不論金額多寡之強制簡易訴訟)
(B)請求給付票款200萬元→票據(財產訴訟事件不論金額多寡之強制簡易訴訟)
(C)本於合會請求會款200萬元→合會(財產訴訟事件不論金額多寡之強制簡易訴訟)
(D)依買賣契約請求辦理價額200萬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通常訴訟(上訴利益額逾150萬元得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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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8433

下列何種事件最不可能適用民事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D
(A)
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時,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O
(B)
請求給付票款 200 萬元-O
(C)
本於合會請求會款 200 萬元-O
(D)
依買賣契約請求辦理價額 200 萬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X,民事訴訟法427 ,無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427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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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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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9974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B)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C)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A)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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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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