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腳踏車一輛。丙於喪失占有時起 2 年內向甲主張,該輛腳踏車為其所
遺失,向甲請求回復該腳踏車。甲得請求乙負何種責任?
(A)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B)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不法管理賠償責任
(D)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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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0), B(404), C(213), D(640), E(0) #2994570
統計: A(1970), B(404), C(213), D(640), E(0) #2994570
詳解 (共 6 筆)
#5640881
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的權利或其標的物本身的瑕疵,依法應負的責任。所謂瑕疵,一般稱為缺點。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該瑕疵的產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指出賣人應擔保不會有第三人對買受人主張對於該買賣標的物有權利;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並無減少物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或不符合通常效用、契約約定效用(例如房屋漏水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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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284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出賣人(乙)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甲)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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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9974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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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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