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刑法第 24 條規定將緊急避難列為不罰之理由,係基於下列何者之刑法原則或法理?
(A)罪刑法定原則
(B)罪責相當原則
(C)社會防衛法理
(D)優越利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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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321), C(1174), D(1487), E(0) #2994580
統計: A(392), B(321), C(1174), D(1487), E(0) #2994580
詳解 (共 8 筆)
#5607630
通說認為刑法第 24 條之緊急避難是阻卻不法事由,其理論根據在於優越利益原則。此一效益主義觀點將個人視為國家或社會利益的載具,不符合法秩序的個人自主原則。不僅如此,這個觀點也造成緊急避難和其他阻卻不法事由的適用關係模糊,以及緊急避難的利益權衡標準不明確。因此,本文從個人自主原則出發,主張攻擊性緊急避難和防禦性緊急避難是兩種不同的緊急權限,前者的法理基礎在於被避難人的社會連帶義務,後者的法理基礎則是結合妨害人責任及避難人的社會連帶義務。本文的主張有助於釐清緊急避難的適用範圍及其利益權衡標準。首先,由於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在於社會連帶義務,故僅適用於人際的利益衝突,至於個人內部的利益衝突,則應適用被害人(推測)承諾的阻卻不法事由。其次,緊急避難的利益權衡標準必須類型化,攻擊性緊急避難適用重大優越標準,防禦性緊急避難僅適用合乎比例標準,在極端情形下,殺人行為可能適用防禦性緊急避難而合法化。上述論點不僅可以作為現行刑法第 24 條之適用方針,而且顯示立法政策上應該分別規定攻擊性和防禦性緊急避難。
參考: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4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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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961
萬解
下列何者係刑法中著重社會防衛及對於行為人施以矯正的制裁措施?
(A) 死刑
(B) 自由刑
(C) 財產刑
(D) 保安處分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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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548
法益權衡:兩權相害取其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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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802
跟法律優位意思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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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552
優越利益原則
緊急避難的本質是「以小易大」,也就是當兩個合法的利益發生衝突,而環境迫使我們只能擇一保存時,法律允許保全較高的利益,而犧牲較低的利益。
緊急避難的本質是「以小易大」,也就是當兩個合法的利益發生衝突,而環境迫使我們只能擇一保存時,法律允許保全較高的利益,而犧牲較低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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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 法律會比較「避難行為所保全的利益」與「避難行為所損害的利益」。
阻卻違法: 如果保全的利益明顯優於損害的利益,則該行為在法律上就不具備違法性(不罰)。
阻卻違法: 如果保全的利益明顯優於損害的利益,則該行為在法律上就不具備違法性(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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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緊急避難的構成要件
為了落實「優越利益」,緊急避難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避難情狀: 存在「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現實緊急難關。
避難行為: 必須是出於不得已(唯一手段),且不得過當(必須符合利益衡量)。
為了落實「優越利益」,緊急避難必須符合以下嚴格條件:
避難情狀: 存在「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現實緊急難關。
避難行為: 必須是出於不得已(唯一手段),且不得過當(必須符合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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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罪刑法定原則:
指「法律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關於犯罪定義與刑罰種類的規範,與緊急避難的實質理由無關。
指「法律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關於犯罪定義與刑罰種類的規範,與緊急避難的實質理由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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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罪責相當原則:
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及行為人的責任感應相稱(罰當其罪),屬於量刑原則。
指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及行為人的責任感應相稱(罰當其罪),屬於量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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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社會防衛法理:
通常與保安處分或預防犯罪有關,強調為了保護社會安全而對具危險性的行為人採取措施。
通常與保安處分或預防犯罪有關,強調為了保護社會安全而對具危險性的行為人採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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