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緊急避難情狀僅限於不法侵害情狀
(B)以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為要件
(C)緊急避難過當與否,依據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斷
(D)以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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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2364), C(469), D(428), E(0) #3369746
統計: A(136), B(2364), C(469), D(428), E(0) #3369746
詳解 (共 8 筆)
#6286007
關於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緊急避難情狀僅限於不法侵害情狀❌
緊急避難不僅限於不法侵害,還包括自然災害等其他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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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D)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緊急危難(A),而出於不得已(B)(C)之行為,不罰。」根據該條文,緊急避難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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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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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緊急避難過當與否,依據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斷❌
緊急避難過當是依「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則判斷,並非僅依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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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為限❌
刑法第 24 條明確規定,可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緊急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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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913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刑法§24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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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315
緊急避難 :只要是威脅即可
正當防衛 :避免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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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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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緊急避難情狀僅限於不法侵害情狀=>自然災害以及人為都包含 EX因為淹水進入別人的大樓暫時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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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為要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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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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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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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侵害時,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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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玉鼎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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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457
(B) 以因避免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為要件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 以避免自己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為限
刑法第 24 條: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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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緊急避難情狀僅限於不法侵害情狀
天災也是危難之一,天災並非「不法」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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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緊急避難過當與否,依據最後手段性原則判斷
【緊急避難】
1 客觀上須存有緊急之危難情狀:
也就是對於行為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存有緊急性的危難。
所謂之「緊急」,除了迫在眼前的危難,還包括持續性的危難之範圍,即該危難雖非迫在眼前,但隨時可能轉化為實際損害(例如結構不安全而隨時有倒塌危險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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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觀上避難行為須出於救助意思:
行為人認知到危難情狀而出於避難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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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避難行為具備必要性且符合利益權衡:
所謂必要性,必須是為達到避難目的而採取的有效手段,且選擇損害最小的手段。
另受到利益權衡之限制,就被救助與被犧牲的法益加以權衡結果,被救助法益具有優越性,並且符合手段與目的相當性。只有在符合上開緊急避難要件時,始克阻卻違法而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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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雖客觀存有緊急之危難情狀,主觀上亦是出於救助意思,但是避難行為超過必要性或不符利益權衡,不得阻卻
違法,惟符合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後段過當避難之要件,應視可非難性高低而判斷屬寬恕罪責或減輕罪責而異其法律效果。
違法,惟符合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後段過當避難之要件,應視可非難性高低而判斷屬寬恕罪責或減輕罪責而異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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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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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緊急避難之危難來源不限於「不法侵害」,尚包括自然災害、動物攻擊或意外事件等。不法侵害係屬正當防衛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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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緊急避難須以「出於不得已」為要件,即避難行為必須是避免危難之唯一或最後手段,具有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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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緊急避難過當與否,係依「必要性」及「衡平性」判斷,而非「最後手段性」。最後手段性係判斷是否「不得已」之標準,與過當與否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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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緊急避難所保護之法益不限於自己之生命、身體,尚包括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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