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關於何種犯罪之規定?
(A)過失犯
(B)不純正不作為犯
(C)純正不作為犯
(D)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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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8), B(2821), C(1417), D(142), E(0) #3189100
統計: A(358), B(2821), C(1417), D(142), E(0) #318910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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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乃關於何種犯罪之規定?
(A)過失犯
(B)不純正不作為犯
(C)純正不作為犯
(D)想像競合犯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即是保證人地位的規定。
要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必須要具有保證人的地位,保證人是依法或依據特定身分關係或特定危險源之維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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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4 條--過失犯】
1 無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 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2 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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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消極犯罪】
1 不純正不作為犯: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2 純正不作為犯: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2 純正不作為犯: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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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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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0 條、第 51 條--數罪併罰】
第 50 條:
1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2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2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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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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