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項所謂之「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學說上如何稱呼?
(A)客觀注意義務
(B)主觀注意義務
(C)客觀歸責
(D)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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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108), C(58), D(898), E(0) #193589
統計: A(213), B(108), C(58), D(898), E(0) #193589
詳解 (共 5 筆)
#447329
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項所謂之「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學說上如何稱呼?
(A)客觀注意義務
(B)主觀注意義務
(C)客觀歸責
(D)保證人地位 ~解析:
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是以<消極行為>為構成要件內容之犯罪,因為行為人違背命令規範之消極動作而成 立。意即法律命令為某種行為,課義務人以作為之義務,行為人違背該作為義務,而消極的不為一定之行為者,謂之<不作為犯>。其內容又可分成兩 個部分,說明如下:
一、純正不作為犯:
(一)以不作構成要件明定不作為之構成要件行為,行為人唯有以此不作為方式,才能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
(二)通例上,行為人之<單純不作為>即足以成罪而不待其他結果發生為必要,如以下個罪即屬<純正不作為犯>:
1.刑法第112條後段之「軍用處所留滯罪」;
2.刑法第149條之「聚眾不解散罪」;
3.刑法第306條第二項之「消極侵入住居留滯而不退去罪」。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
(一)刑法第15條:「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對於構成要件
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
(二)又「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例如,母親故意<不餵奶>致其嬰兒餓死,該母親即以<
不餵奶>之<不作為>而觸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三)另外,對於陷於危險的法益,<不作為>的行為人有<提供救助義務>的狀態,學說上稱他處於<保證人地位>。類型有:
1.保護者保證:
(1)事實上之承擔(社會信賴原則);
(2)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生活上互相信賴的防護義務-ex.家人、同居人);
(3)危險共同體(生活上互相信賴的防護義務-ex.登山隊員之間)。
2.監督者保證:
(1)危險物之持有(ex.西瓜皮、香蕉皮......等);
(2)場所之持有(ex.游泳池);
(3)為他人行為負責;
(4)危險前刑為。
不作為犯:
<不作為犯>是以<消極行為>為構成要件內容之犯罪,因為行為人違背命令規範之消極動作而成 立。意即法律命令為某種行為,課義務人以作為之義務,行為人違背該作為義務,而消極的不為一定之行為者,謂之<不作為犯>。其內容又可分成兩 個部分,說明如下:
一、純正不作為犯:
(一)以不作構成要件明定不作為之構成要件行為,行為人唯有以此不作為方式,才能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
(二)通例上,行為人之<單純不作為>即足以成罪而不待其他結果發生為必要,如以下個罪即屬<純正不作為犯>:
1.刑法第112條後段之「軍用處所留滯罪」;
2.刑法第149條之「聚眾不解散罪」;
3.刑法第306條第二項之「消極侵入住居留滯而不退去罪」。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
(一)刑法第15條:「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對於構成要件
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
(二)又「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例如,母親故意<不餵奶>致其嬰兒餓死,該母親即以<
不餵奶>之<不作為>而觸犯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三)另外,對於陷於危險的法益,<不作為>的行為人有<提供救助義務>的狀態,學說上稱他處於<保證人地位>。類型有:
1.保護者保證:
(1)事實上之承擔(社會信賴原則);
(2)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生活上互相信賴的防護義務-ex.家人、同居人);
(3)危險共同體(生活上互相信賴的防護義務-ex.登山隊員之間)。
2.監督者保證:
(1)危險物之持有(ex.西瓜皮、香蕉皮......等);
(2)場所之持有(ex.游泳池);
(3)為他人行為負責;
(4)危險前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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