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母親不哺乳餓死嬰兒,構成殺人罪的不作為犯,是因為具備下列何種保證人地位?
(A)危險前行為
(B)對危險源負監督或看管義務
(C)依法令規定負有保護義務
(D)自願承擔保護或幫助義務
統計: A(117), B(792), C(7758), D(422), E(0) #682459
詳解 (共 10 筆)
C.ex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
大致可分為以下兩大基本類型:l.保護者保證:對於某種法益有特別保護義務。(1)親密的共同生活關係或生活共同體。如:家人。(2)危險共同體。例如:登山隊。(3)事實上承擔保護義務。如:保母、救生員、嚮導。(4)法令規定。如:民法中父母對子女的照顧義務、醫師、警察。
2.監督者保證:對於某種危險來源負有安全義務。(1)危險前行為:製造危險的行為人,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2)對他人的監督義務:法律上有義務監督及控制他人行為之人,必須防止被監督人的行為可能造成別人的損害。如:父母對子女。(3)危險物的持有(危險原之控制):行為人支配之範圍內,有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法益之危險物品存在時,其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如:寵物之主人、招牌之設置人。(4)場所持有:場所本身非危險源,但場所主人,對場內可能發生之法益侵害,仍有防止義務。(5)法令:依法令之規定。如: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監督義務。
轉貼自 保證人地位是什麼?
危險前行為:行為人製造了一個會造成別人危險的前行為(即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ex.新聞常看到的卡車載鐵條,沒固定或沒綁好,造成開車時鐵條滑落插死人
這個也屬於 不真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指構成要件的內容,原本以作為形式規定的犯罪,而行為人以不作為之方法犯之,亦即以不作為之手段,犯通常作為犯所能犯之罪者。
一、須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
依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即對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所謂法律上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即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有稱之為「保証人義務」者。申言之,即保證人地位之形式依據,其要者有下列數端:
(一)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二)依法律行為負防止之義務者:例如受僱之褓母,有照顧之義務,倘不盡此項義務,故意使嬰兒餓死,即可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殺人罪。
(三)因自己之行為,負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者: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因自己之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即因自己之先行行為,負有防止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因其不作為,而導致危險之發生,應負與積極作為而發生此項危險同一之責任。
(四)基於習慣、法律精神所生之義務:例如出賣有抵押權登記之不動產,有告知買主已設定抵押權的義務,如隱瞞不告,即可構成不作為之詐欺取財罪,因其違反誠信原則所生的義務。
(五)基於特定密切關係所生之義務:例如:1、自然血緣親屬間,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間,相互於生命身體間之保證人地位。
2、危險共同體間,如高山探險隊員間於登山之際,相互間之救護義務。
3、危險源設置人、管理人之監督義務,如飼養惡犬的主人等是。
二、不作為與作為須等價。
三、行為人須有作為可能性。
四、行為人須不作為致發生結果。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note_book.php?bsid=5850¬eid=5513#ixzz3Nfgzc8jD
28 下列何者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
(A)生母殺害自己的初生嬰兒
(B)母親故意不餵乳致其嬰兒餓死
(C)生母遺棄自己的初生嬰兒
(D)見鄰居的幼兒發生危難而不為救助
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