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對乙負有借款債務新臺幣 8 萬元,乙對甲負有買賣貨款新臺幣 6 萬元,甲主張雙方之債務於新臺幣 6 萬元之範圍內歸於消滅,而雙方之債務於新臺幣 2 萬元之範圍內存在。此稱之為:
(A)抵充
(B)撤銷
(C)抵銷
(D)免除
統計: A(922), B(191), C(7438), D(145), E(0) #682468
詳解 (共 10 筆)
清償的抵充 |
債務人對於同一債權人,有給付種類相同數宗債務(如均為原本、利息),而其提出的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如何決定何種務應先受清償,關係當事人利益甚鉅。為保護債務人,民法第三二二條規定清償人為清償時,得指定其應抵充的債務(指定抵充),債務人不為此項之指定時,應依下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法定抵充):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至於對數宗性質相異的債務,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76 |
民法債篇中債之消滅原因有五種:
一、清償
1.總說與清償方式
清償,當然應依債務的本旨,未依債務本旨所為的清債,原則上不發生清償的效力。清償的形態,分述如下:
(1)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原則上,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情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2)代物清償
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3)新債清償(間接給付)
指債務人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例如,債務人以支票代替現金之給付,係以支票之新債務清償舊債務。(97身心五等、100初等)
(4)第三人清償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100初等)
2.清償地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99原民五等)
(2)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二、提存
提存,是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行為。
1.目的
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例如,甲欲清償對乙積欠之貨款,乙卻藉故受領遲延,甲可提存其給付之貨款以消滅該債務。(99原民五等、97初等)
2.提存處所
民法第327條、提存法第4條第1項:「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為之。」
3.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10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提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皆由債權人負擔。(97原民五等)
三、抵銷
二人互有債權,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且均屆清償期時,各得使其債務與他方債務在對等額度內同歸消滅的行為。例如,甲欠乙5萬元,乙欠甲3萬元,甲對乙請求清償債務時,乙可為抵銷之主張。(98初等)
四、免除
指債權人以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債的關係消滅的行為。例如,甲曾向乙借款1萬元,乙向甲表示不須返還。此時,無論債務人甲是否接受,債的關係均歸消滅。
五、混同
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而債的關係因而消滅的事實。例如,甲向其父乙借款1萬元,嗣後乙死亡,由甲單獨繼承,乙對甲的債權與甲對乙的債務,同歸於甲一人。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樓上的圖清楚多囉,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