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拋棄繼承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應如何處理?
(A)不論其他繼承人開始管理與否,拋棄繼承人應立即拋棄占有
(B)在其他繼承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C)於拋棄繼承時起 3 個月內向法院提存之
(D)交由警察機關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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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4), B(5045), C(1678), D(49), E(0) #682473
統計: A(504), B(5045), C(1678), D(49), E(0) #682473
詳解 (共 8 筆)
#956496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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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382
民法1174條第2項比較1156條,都是知悉其得繼承
民法1156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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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597
拋棄繼承,為知悉繼承三個月起,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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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292
單純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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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558
C是錯在提存兩個字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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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6
我想是§1176-1所定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並沒有C選項所述之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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