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乙二律師受當事人的普通委任,為丙的訴訟代理人,且其代理權均未受特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甲、乙就其受委任的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B)甲、乙不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C)甲、乙就其受委任的事件得為上訴
(D)甲、乙就其受委任的事件,得為丙選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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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5), B(314), C(1046), D(783), E(0) #682470
統計: A(5105), B(314), C(1046), D(783), E(0) #682470
詳解 (共 10 筆)
#956875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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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374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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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24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格式二 【解釋.判例】院解第3264號(一)、29年抗531*44年台抗192*45年台上1376、23年抗1589、49年台上2362第70條之1(訴訟代理人之權限)*立法理由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第71條(各別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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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78
第71條(各別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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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719
民法第528條(委任之意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532條(委任人之權限)
.... 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 。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法條說明 :
1. 委託人得依其自由意思為(特別委任)或(概括委任) 。
2. 所謂(特別委任) ,係委託人(指定)一項或數項之委任。
3. 所謂(概括委任) ,係就一切事項委任 。
民法第534條( 概括委任與特別授權 )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 ,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下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
一 ....
二 ....
三 ....
四 和解
五 起訴
六 ....
民法第537條 ( 自己處理原則與複委任)
委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 . . . .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說明 : 委任關係 , 原則上應 ( 親自 ) 處理 ,例外得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
民法第168條( 共同代理 )
........
單獨代理人 : 只授權給(一個人)
共同代理人 : 授權給(數個人)
民事訴訟法第71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均得代理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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