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乙二律師受當事人的普通委任,為丙的訴訟代理人,且其代理權均未受特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則上甲、乙就其受委任的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B)甲、乙不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C)甲、乙就其受委任的事件得為上訴
(D)甲、乙就其受委任的事件,得為丙選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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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5), B(314), C(1046), D(783), E(0) #682470

詳解 (共 10 筆)

#956875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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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617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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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374
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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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24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格式二 【解釋.判例】院解第3264號(一)、29年抗531*44年台抗192*45年台上137623年抗158949年台上2362第70條之1(訴訟代理人之權限)*立法理由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第71條(各別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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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78
第71條(各別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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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656
QQ",條文意思,原則上,『訴訟代理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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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751
唉唉...重點是【原則】二字原則就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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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667
特別代理:若在反核帶上汽車認諾、再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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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719


民法第528條(委任之意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532條(委任人之權限)


.... 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 。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


法條說明 :


1. 委託人得依其自由意思為(特別委任)或(概括委任) 。


2. 所謂(特別委任) ,係委託人(指定)一項或數項之委任。


3. 所謂(概括委任) ,係就一切事項委任 。


民法第534條( 概括委任與特別授權 )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 ,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下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


一 ....


二 ....


三 ....


四  和解


五  起訴


六 ....


民法第537條 ( 自己處理原則與複委任)


委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 . . . .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說明 : 委任關係  , 原則上應 ( 親自 ) 處理 ,例外得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


民法第168條( 共同代理 )


........


單獨代理人 : 只授權給(一個人)


共同代理人 :  授權給(數個人)


民事訴訟法第71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均得代理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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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977
(A)民訴§70I(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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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0513
未解鎖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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