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合?
(A)原、被告均應有當事人能力
(B)無訴訟能力者應經合法代理
(C)審判長不得許可非律師為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
(D)每一當事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 2 人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8), B(161), C(5769), D(1250), E(0) #1569646
統計: A(238), B(161), C(5769), D(1250), E(0) #1569646
詳解 (共 10 筆)
#2466256
民事訴訟沒限制訴訟代理人人數,高興請幾個律師都可以。但刑事訴訟最多3人。
242
4
#2260809
民訴法 第68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103
0
#3706119
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行政訴訟法
第 49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98
0
#2982210
雖然我確認C是錯的,三審才會強制律師
但還在想不是可以請到3個律師?原來是民、刑不同
真的要感謝摩友們的討論
34
1
#2251458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71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17
0
#3995406
(筆記)
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能力,在訴訟中,可以為作為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能力,一般參考民法的權利能力。所以只要是出生,還沒死亡的人起訴,法院都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而可提起訴訟。
當事人能力,在訴訟中,可以為作為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能力,一般參考民法的權利能力。所以只要是出生,還沒死亡的人起訴,法院都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而可提起訴訟。
而若是法人,只要有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立登記,尚未清算終結,發生紛爭而起訴,法院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在有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符合上述這些要件,仍有當事人能力。
至於,胎兒只要出生後非死產,而就其可享受的利益範圍內,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也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也有當事人能力。
若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起訴者,法院在民事紛爭,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
而刑事案件,欠缺當事人能力,法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而行政爭訟案件,欠缺當事人能力,行政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
11
0
#2140809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第 68 條 |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
10
0
#2198761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