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合?
(A)原、被告均應有當事人能力
(B)無訴訟能力者應經合法代理
(C)審判長不得許可非律師為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
(D)每一當事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 2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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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61), C(5769), D(1250), E(0) #1569646

詳解 (共 10 筆)

#2466256

民事訴訟沒限制訴訟代理人人數,高興請幾個律師都可以。但刑事訴訟最多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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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0809

民訴法 第68條(訴訟代理人之限制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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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6119

民事訴訟法

第 71 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行政訴訟法

第 49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

三人


刑事訴訟法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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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2210

雖然我確認C是錯的,三審才會強制律師

但還在想不是可以請到3個律師?原來是民、刑不同

真的要感謝摩友們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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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413
28 下列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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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458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71條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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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076
(D)選項詳解 第 71 條 第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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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406
(筆記)
當事人能力
當事人能力,在訴訟中,可以為作為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能力,一般參考民法的權利能力。所以只要是出生,還沒死亡的人起訴,法院都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而可提起訴訟。

而若是法人,只要有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立登記,尚未清算終結,發生紛爭而起訴,法院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在有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符合上述這些要件,仍有當事人能力。

至於,胎兒只要出生後非死產,而就其可享受的利益範圍內,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也有當事人能力。

若欠缺當事人能力而起訴者,法院在民事紛爭,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

而刑事案件,欠缺當事人能力,法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而行政爭訟案件,欠缺當事人能力,行政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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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0809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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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761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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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7081
未解鎖
民事訴訟沒限制訴訟代理人人數,高興請請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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