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如何處理?
(A)應依職權廢棄原判決
(B)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C)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D)應曉諭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始得廢棄該判決
統計: A(133), B(5400), C(502), D(137), E(0) #1569648
詳解 (共 9 筆)
民訴法 第232條(判決之更正)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比較】
(C)判決補充
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判決之補充)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D)裁定更正
民訴法 第232條(判決之更正)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下列何種情形,可為判決之更正? 105原五民訴
(A)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
(B)判決有誤寫之情形
(C)訴訟費用之裁判有一部脫漏之情形
(D)法院逾越原告聲明中請求之金額判決
第232條 |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
30 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如何處理?
(A)應依職權廢棄原判決
(B)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C)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D)應曉諭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始得廢棄該判決 .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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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如果是非常嚴重的錯誤,影響到了判決。比如說:原本法官要判甲要還給乙一千萬,卻判成甲不用還。那只有再審或上訴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