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地上權消滅時,對於工作物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人得取回工作物
(B)土地所有人得以時價購買工作物
(C)工作物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D)地上權人於地上權消滅後 1 個月內未取回者,工作物仍屬於地上權人所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2), B(804), C(336), D(6099), E(0) #1569656
統計: A(302), B(804), C(336), D(6099), E(0) #1569656
詳解 (共 7 筆)
#2140578
第 839 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414
3
#2212031
民法 第839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96
1
#7312614
如果地上權人不於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該工作物將歸「土地所有人所有」。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