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假意購買水果,趁老闆不注意,在同一水果攤上 10 分鐘內吃掉 5 粒蓮霧。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成立竊盜罪
(B)成立竊盜罪之吸收犯
(C)成立竊盜罪之接續犯
(D)成立數個竊盜罪,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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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832), C(5309), D(1216), E(0) #682460

詳解 (共 10 筆)

#1196063
一個小偷+一個被害人
不管偷幾顆水果都算同一案件
這就叫接續犯

如果是一個小偷,數個被害人
每家店都偷一點東西,
這個就要成立數個竊盜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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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298
行為人實行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在時間、場合上,有密切關係者。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只想實施某一行為,但在客觀上,分為若干動作,接續完成,其時間、場所上,有密切關係者。
  一般通認的接續犯概念,通常指的是,竊盜犯進行的大搬家式偷竊,以一中型的卡車,分三次往返,搬運竊得的物品。接續犯和連續犯的概念並不相同,我國94年中華民國刑法修法時,刪除連續犯的概念,而在立法理由時,「連續犯以一罪論之規定,使連續犯數個、數十個、數百或更多案件者,依法以一罪論,僅得對於行為人加重至二分之一,不僅違背刑罰公平及合理性原則,因而常發生處罰過輕之現象,且在實務上產生單一整體認定困難及不一致等問題。……」希望擴張接續犯的概念,以避免因為一罪一罰的因素,而造成行為人可能因為多次犯竊盜此種輕罪,但是最後因為數罪成立,應執行刑大於像是殺人、強制性交罪等重罪,反而令人有輕重失衡的聯想。因此,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或是概括犯意,在時間、空間上密切實行的數個行為,而且侵害的並非重大的法益,例如:生命、身體或是性自主等等,則依據一罪一罰原則,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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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521
22 甲在捷運站內,連續竊取5名乘客的錢包。按刑法規定,應如何評價處罰? 
(A)成立5個竊盜罪,合併處罰 
(B)屬於接續犯,依照1個竊盜罪處罰 
(C)屬於想像競合,依照1個竊盜罪處罰 
(D)屬於集合犯,依照1個竊盜罪處罰
答案:A
參考用:兩題的差別在於接續犯 在時間、場合有密切關係然後只發生一個犯意 (偷吃水果吃到飽?)
偷錢包的是偷完一個之後 看到第二個對象又起犯意,偷完第二個看到第三個又起犯意...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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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227
吸收關係
一行為涉及數法條時,法條之間雖無必然之關係,但通常情形均同時伴隨而生,其不法內涵及責任內涵由另一個構成要件所吸收
 
例如:教唆他人為毒殺行為後 ,又提供被教唆者毒藥,則幫助行為應為教唆殺人行為所吸收,只論以教唆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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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912
實質違法性?  不會過阿
他判準是"相當於社會而言,這行為是能被容許的"
對社會而言  偷水果是可以容許的嗎?

不過
我猜8樓其實想講的是"可罰的違法性"吧 XD

此外吸收關係
其實好舉例
開個槍 打中一個人心臟 被害人死掉 
我們會直接說是殺人罪
但是在案例事實
子彈擊中人的那一刻
就會伴隨著
衣服被射穿(毀損)
皮膚受傷 (傷害)
最後命中心臟   被害人死亡 (殺人)
但我們就只會講
這件事成立殺人罪
殺人 跟 傷害  毀損 就是法條競合的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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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088
甲於1小時內、在同一工廠、搬運20次塑膠粒的行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   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20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故甲僅   成立「一個」竊盜罪。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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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81
吸收關係跟想像競合無關喔
它是屬於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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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570
(A)22 甲在捷運站內,連續竊取5名乘客的錢包。按刑法規定,應如何評價處罰?
(A)成立5個竊盜罪,合併處罰
(B)屬於接續犯,依照1個竊盜罪處罰
(C)屬於想像競合,依照1個竊盜罪處罰
(D)屬於集合犯,依照1個竊盜罪處罰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8年 -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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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243
〔接續犯〕: 它是數行為,但只實現...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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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009
時空密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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