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此項所謂之「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學說上如何稱呼?
(A)客觀注意義務
(B)主觀注意義務
(C)客觀歸責
(D)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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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135), C(66), D(957), E(0) #285202
統計: A(266), B(135), C(66), D(957), E(0) #285202
詳解 (共 2 筆)
#227627
保證人地位就是15條之1的"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舉例來說:如果A是母親,對她的小孩B就有所謂的"保證人地位"(照顧義務)
不純正不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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