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人有刑法上的限制責任能力?
(A)80歲的甲
(B)19歲的乙
(C)7歲的丙
(D)13歲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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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8), B(118), C(74), D(289), E(0) #285204
統計: A(978), B(118), C(74), D(289), E(0) #285204
詳解 (共 3 筆)
#233842
14歲以上,未滿18歲,和80歲以上,皆是限制責任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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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031
| 意思能力 | 行為能力 | 權利能力 | 責任能力 |
意義 | 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判斷區別其法律效果之精神能力(識別能力)。 | 自然人基於自己的意思,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並能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 |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 對於違反行為,在法律上能負責任之能力。 |
判斷標準 | 以行為人行為時,具體的精神狀況為標準。 | 以年齡及精神狀態為依據: 1.完全行為能力:滿20歲之人及未滿20歲已結婚之人。 2.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未滿20歲之人。 3.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或禁治產之人。 | 自然人及法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1.以意思能力為基礎。 2.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判斷。 |
法律效果 | 1.為行為能力之基礎。 2.為責任能力之基礎。 | 1.完全行為能力:有效。 2.限制行為能力: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3.無行為能力: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 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 1.侵權行為能力: (1)§184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債務不履行:依識別能力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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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069
行刑法之規定有三:
一、年齡: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二、精神障礙: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三、瘖啞:瘖啞人之行為得減減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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