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不具備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A)父母親對於剛出生之嬰兒
(B)褓母對所照顧之幼兒
(C)路人對於因車禍受傷之被害人
(D)肇事者對於受傷之行人
統計: A(663), B(274), C(5318), D(582), E(0) #1482666
詳解 (共 10 筆)
【補充】
純正不作為犯:法律上規定有作為義務,而單純違反此義務。
ex.有義務(消極棄置)之遺棄罪(刑法294條)
不純正不作為犯: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包括自己行為造成),法律上有防止義務之人。
ex.無義務(積極棄置)之遺棄罪(刑法293條)
純正=通常
不純正=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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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作為犯
即通常都是用作為的方式來犯
例如殺人罪,通常都是動手動刀動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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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犯
即例外才會用不作為的方式來犯
例如殺人罪,媽媽為殺死小孩用不作為的方式不餵食,等小孩餓死這是種例外少見的殺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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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不作為犯
即通常是用不作為的方式來犯
例如306第二項的不退去罪,通常都是客人死賴著不走,又好比聚罪不解散罪,通常都是群眾死賴著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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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
保證人地位
不純正不作為犯要成立必須具備一項重要的要件,那就是行為人對於被害者必須具備「保證人地位」。如果單純見死不救就會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那會很可怕,因為這個社會還是有點冷漠的。
見義勇為並不是每個人的法律義務,必須是此人在法律上有特殊的理由能夠被期待會去伸出援手卻見死不救時,法律才會以不純正不作為犯來懲罰他。而這種特殊的法律理由就是保證人地位。
常見的保證人地位:
基於法律規定、契約規定、密切的生活關係、危險共同體、自願承擔保護義務..
整理一下摩友的解釋 ...
純正 - 通常
不純正 - 例外 保證人地位有二:一為法律所定,一為考慮社會倫理
l.保護者保證:對於某種法益有特別保護義務。
(1)親密的共同生活關係或生活共同體。如:家人。
(2)危險共同體。例如:登山隊。
(3)事實上承擔保護義務。如:保母、救生員、嚮導。
(4)法令規定。如:民法中父母對子女的照顧義務、醫師、警察。
2.監督者保證:對於某種危險來源負有安全義務。
(1)危險前行為:製造危險的行為人,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
(2)對他人的監督義務:法律上有義務監督及控制他人行為之人,必須防止被監督人的行為可能造成別人的損害。如:父母對子女。
(3)危險物的持有(危險原之控制):行為人支配之範圍內,有可能造成侵害他人法益之危險物品存在時,其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如:寵物之主人、招牌之設置人。
(4)場所持有:場所本身非危險源,但場所主人,對場內可能發生之法益侵害,仍有防止義務。
(5)法令:依法令之規定。如:監護人對受監護宣告人之監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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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東方報 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民庭庭長)
31 刑法關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作為義務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基於法令
(B) 基於契約
(C) 基於純粹的倫理原因
(D) 基於前行為
試著白話解釋 有錯請不吝修正:
1.作為無分純不純正 因為就是作為了(也就是已著手)
2.純正不作為:法律規定不作為會怎樣 而你就是單純的不作為(就是很明顯的故意 為了作為犯作區分)
3.不純正不作為:刑法判罰 非過失ˋ故意不罰 故要探討的就是這兩個因素之例外責任(待指正)
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
(1)「不純正不作為犯」在本質上係屬結果犯,故客觀上必須發生刑法條文法定構成要件該當之實害結果或危險結果,始有可能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既遂。
(2)否則,若結果並未發生者,即無由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惟有時可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未遂。
整理到這 才發現刑法真的是很縝密的法律
41 下列關於刑法第 15 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規定一定之作為義務,行為人單純違反義務,即構成犯罪
(B)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而不防止者,即構成犯罪
(C)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違反者,即構成犯罪
(D)基於契約而自願承擔刑法上的作為義務,違反者,即構成犯罪
28 下列何者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
(A)生母殺害自己的初生嬰兒
(B)母親故意不餵乳致其嬰兒餓死
(C)生母遺棄自己的初生嬰兒
(D)見鄰居的幼兒發生危難而不為救助
188.甲女因被乙男性侵害而懷孕,懷胎足月於某年 2 月 1 日生下一男嬰,乙知悉後屢次前來騷擾,甲越想越氣,乃於開始哺育後故意不哺乳,同年 2月6日該男嬰因飢餓死亡。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A)刑法第 271條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B)刑法第 271條殺人罪之純正不作為犯
(C)刑法第 274條生母殺嬰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D)刑法第 274條生母殺嬰罪之純正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