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刑法第 15 條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規定一定之作為義務,行為人單純違反義務,即構成犯罪
(B)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義務而不防止者,即構成犯罪
(C)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違反者,即構成犯罪
(D)基於契約而自願承擔刑法上的作為義務,違反者,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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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4), B(636), C(763), D(2443), E(0) #1266171

詳解 (共 10 筆)

#1324280
純正=通常
不純正=例外
 
A是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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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957

A:是屬於純正不作為犯,意思是只要行為人單純以不作為的方式就足以引起犯罪

      例如: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or 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or 刑法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B:人煙稀少的山上別墅發生火災,甲乙丙丁戊已 共6位登山客路過此地卻完全無視僅僅是瞪大眼睛看著

      房子燒掉 (連打電話報警都沒有)

      或是在海上的船員A釣到大魚但因力氣不夠而被魚給拖下海,船員A不識水性而奮力掙扎,同時一旁的

      船員B以為船員A只是在開玩笑而沒有及時救助A,A硬生生溺死

C:大致上可以理解成自己所闖的禍,法律賦予行為人必須有防止這個禍端繼續擴大的義務,如果你自己

      闖的禍你還擺爛不防止或沒有一定的防止作為,法律將定你的罪

      例如:甲開車不小心撞到賣花阿婆,卻因心虛而肇事逃逸。

D:基本上就是一個人基於契約而立於保證人的地位

      例如:阿寶是個游泳池救生員,阿猴平常是個很愛耍嘴砲吹噓自己高強泳技的泳客(其實泳技很爛)

                 有一天阿猴一如往常在游泳池游泳,旁邊竟然有一群比基尼辣妹,阿猴為了

                 爭奪辣妹們的目光因此卯足全力游泳,一個不小心竟然抽筋吃水加溺水了,阿寶心想:嘿嘿嘿!!!

                 我等這天等很久了:D  搖擺沒落魄的久啦...後來阿猴沒人救就溺死了

                 (救生員阿寶就是立於保證人地位) 以下為成立要件

                 1.依法令而形成     2.自願承擔保護義務     3.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

                 4.危險共同體        5.危險前行為       6.危險源之監督義務       7.場所之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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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187

5f3156524cd4c.jpg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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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511

不純正不作為犯→找【有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亦稱「責任義務人地位」

事實上自願承擔救助與保護義務:如褓母、救生員等


資料來源
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7/02/blog-post_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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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861
第 1084 條子女應孝敬父母。

不孝順也不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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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091
刑法上不作為概念的源起:
   在基本的事實態樣上,作為犯是一個人製造一個原本不存在的風險,如甲拿刀殺乙,造成乙的生命風險。而不作為犯,是本來就存在著一個風險,但是基於某種原因而受法律上期待應該去消滅該風險的那個人,卻沒有去做,如一個月大的小嬰兒,如果說我們不去餵他,那麼他自然會餓死。
   作為犯-製造一個原本不存在的風險。
   不作為犯-放任一個原本及存在的風險,並終至實現風險。
   再從結果面去觀察,作為和不作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結果是相同的,如下毒造成嬰兒死亡和故意不餵食造成嬰兒死亡都是相同的死亡結果。問題出在,就現行的刑法條文觀之,多數是就行為人不應該製造對法益的風險誡命,如刑法第277條規定的不應傷害他人等,少數如刑法第149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之消極遺棄罪,以及刑法第306條第2項留滯罪等等,這些從不作為的角度來規定的少數條文,學說上稱之為「純正不作為犯」
   然而,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若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觸犯如刑法第271條的犯罪,是難以論述行為人直接成罪的。那一方面要滿足法益保護的需要,一方面又要顧慮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法律上必須另有規定,建立行為人構成犯罪的法律基礎。也因此,刑法第15條規定即是要建立一個法律上的依據,好讓不作為的方式也可能構成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各個犯罪,就此,學說上稱之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法條補充:
刑法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149條: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94條 第1項: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15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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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285
A是純正(真正)不作為犯ex: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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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855
(D)基於契約而自願承擔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依事實上承擔有保證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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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547
純正不作為:行為人只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
(共 2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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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60

(D)選項  其實不用契約或法律上原因  只要事先有自願承擔動作即可 對於其後所發生的結果都要有保護義務




這題有更好詳解嗎?  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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