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子丁女。丙未婚,收養辛;丁與戊男結婚,育有己子庚女。下列何種收養關
係為民法所許可?
(A)甲收養戊
(B)丙收養庚
(C)甲收養庚
(D)甲收養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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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2110), C(251), D(601), E(0) #2994573
統計: A(212), B(2110), C(251), D(601), E(0) #2994573
詳解 (共 10 筆)
#5607678
個人的簡單記法:
1.媳婦、女婿不得收養,所以(A)甲收養戊→錯誤。
2.輩份改變不得收養,所以:
(C)甲收養庚→錯誤(甲從庚的爺爺變成庚的爸爸?輩份亂套了)
(D)甲收養辛→錯誤(甲從辛的爺爺變成辛的爸爸?輩份亂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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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1785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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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563
收養
收養是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把別人的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需要經過法院認可才有效。一旦收養了,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就和親生子女一樣。
要件
收養的合意:原則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有一定年齡的差距:法律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的年齡差距必須在20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與配偶共同為之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收養之認可
指收養子女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因我國社會素有養女問題存在,養女受虐、遭歧視或被販賣為娼的事經常發生,為杜絕弊害,有由國家機關積極干涉與統制的必要,故民國74年修正的民法即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不僅須就形式,且須就實質加以審查,未經法院認可,縱令已作成書面,也不能成立收養關係。
終止收養
收養終止是指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
收養終止之情形有:合意終止、判決終止、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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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301
(A)戊為甲之一親等直系姻親,不得收養
(B)庚為丙之三親等旁系血親,但輩分關係相當,得收養
(C)庚為甲之二親等直系血親,不得收養
(D)辛為甲之二親等直系血親,不得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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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332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反面解釋,輩份相當即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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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輩份相當:收養者要長於被收養者一個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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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收養戊-----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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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丙收養庚-----三親等旁系血親且輩份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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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收養庚-----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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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收養辛-----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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