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
(B)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C)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
(D)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統計: A(315), B(907), C(3022), D(269), E(0) #2851619
詳解 (共 10 筆)
• (B)(D)民法第 1074 條:
◦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A)民法第 1073-1 條:
◦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 一、直系血親。
• (C)無強制規定
37 關於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
(B)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
(D)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
答案:C
*********************
→民法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
→ →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法無明文規定,要不要收養他方之養子女(無親屬關係)是個人的自由
白話文:不能收養自己的爸媽、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第1073-1條)
⭕(B)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白話文:我再婚,但我想收養我現任丈夫跟前妻生的小孩,我可以單獨收養,不用夫妻共同為之(第1074條)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
說明:無明文規定,所以沒有一定要收養該名養子女
⭕(D)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白話文:如果夫妻其中一人沒辦法表達(像是植物人、重度昏迷)或是生死不明不見超過3年,其中一人就可以單獨收養(第1074條)
A) 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正确
依《民法》第1073條之1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例如,祖父母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為養子女,此係為維護倫常秩序及輩分關係之穩定。故本選項正確。
(B)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正确
依《民法》第1074條第1款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得由該一方單獨收養,無須夫妻共同為之。此為共同收養原則之例外規定。故本選項正確。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错误
按法務部(41)台公參字第9834號解釋要旨:「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結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發生親子關係。」亦即,夫妻一方於婚前單獨收養之養子女,於結婚後,該養子女與他方配偶並不因婚姻關係而當然成立親子關係。他方配偶並無義務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縱使欲使親子關係發生,仍須另行辦理收養程序,且得依民法第1074條第1款規定由他方單獨收養,並非「必須收養」。故本選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D)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正确
依《民法》第1074條第2款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此為共同收養原則之另一法定例外情形。故本選項正確。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