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
(B)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C)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
(D)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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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898), C(2956), D(266), E(0) #2851619
統計: A(313), B(898), C(2956), D(266), E(0) #2851619
詳解 (共 9 筆)
#5296873
• (B)(D)民法第 1074 條:
◦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A)民法第 1073-1 條:
◦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 一、直系血親。
• (C)無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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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101
37 關於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
(B)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
(D)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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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
→ →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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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950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法無明文規定,要不要收養他方之養子女(無親屬關係)是個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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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282
⭕(A) 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
白話文:不能收養自己的爸媽、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第1073-1條)
⭕(B)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白話文:我再婚,但我想收養我現任丈夫跟前妻生的小孩,我可以單獨收養,不用夫妻共同為之(第1074條)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
說明:無明文規定,所以沒有一定要收養該名養子女
⭕(D)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白話文:如果夫妻其中一人沒辦法表達(像是植物人、重度昏迷)或是生死不明不見超過3年,其中一人就可以單獨收養(第1074條)
白話文:不能收養自己的爸媽、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第1073-1條)
⭕(B)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白話文:我再婚,但我想收養我現任丈夫跟前妻生的小孩,我可以單獨收養,不用夫妻共同為之(第1074條)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
說明:無明文規定,所以沒有一定要收養該名養子女
⭕(D)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白話文:如果夫妻其中一人沒辦法表達(像是植物人、重度昏迷)或是生死不明不見超過3年,其中一人就可以單獨收養(第10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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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9021
(A) 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
【民法--父母子女--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B)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民法--父母子女-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
【民法--父母子女-第 1075 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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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係指一人祇許為一夫妻或一人之養子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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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於未婚前所生、認領或收養之子女,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結婚後,並非當然與他方發生親子關係。
夫或妻於前婚姻關係中所生或收養之子,對於後娶之妻僅發生姻親關係。
ㅤㅤ
此時,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收養子女,該子女與婚後之他方為「姻親關係」
ㅤㅤ
(D)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民法--父母子女-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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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540
婚前一方收養的子女,婚後並不必須由另一方收養,這取決於雙方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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