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關於偵查中羈押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
(B)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罪,檢察官亦可羈押
(C)如果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竊盜犯罪之高度可能性,法院可裁定羈押
(D)即使被告有勾串共犯的可能,法院也不可以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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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162), C(3399), D(235), E(0) #2851622
統計: A(420), B(162), C(3399), D(235), E(0) #2851622
詳解 (共 9 筆)
#5297327
• (A)(B)(D)
◦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一般性羈押):
‣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A,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D或證人之虞者。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B,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法第 309 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事訴訟法第102條:IV 押票,由法官簽名。
• (C)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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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95856
下列關於偵查中羈押之敘述,何者正確?
C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 -〉X,法官
(B)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罪,檢察官亦可羈押 -〉X,法官
(C)如果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竊盜犯罪之高度可能性,法院可裁定羈押 -〉O
(D)即使被告有勾串共犯的可能,法院也不可以裁定羈押-〉X,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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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580585
一般羈押:逃亡、串證、五年以上且有逃亡之虞
預防羈押: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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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623232
羈押之決定權專屬於法官,此為法官保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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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9666
(A)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
(B) 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罪,檢察官亦可羈押
(C) 如果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竊盜犯罪之高度可能性,法院可裁定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
2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2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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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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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
1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4 押票,由法官簽名。
1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4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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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釋字第665號】
被告所犯縱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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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要件】
1 重罪
(以下符合其一即可)
2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拘提無此要件)
3 消滅、變造證據
4 串供
5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拘提無此要件)
3 消滅、變造證據
4 串供
5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D) 即使被告有勾串共犯的可能,法院也不可以裁定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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