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關於偵查中羈押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
(B)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罪,檢察官亦可羈押
(C)如果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竊盜犯罪之高度可能性,法院可裁定羈押
(D)即使被告有勾串共犯的可能,法院也不可以裁定羈押
統計: A(423), B(164), C(3473), D(239), E(0) #2851622
詳解 (共 10 筆)
• (A)(B)(D)
◦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一般性羈押):
‣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A,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D或證人之虞者。
•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B,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刑法第 309 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事訴訟法第102條:IV 押票,由法官簽名。
• (C)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
◦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下列關於偵查中羈押之敘述,何者正確?
C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 -〉X,法官
(B)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罪,檢察官亦可羈押 -〉X,法官
(C)如果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竊盜犯罪之高度可能性,法院可裁定羈押 -〉O
(D)即使被告有勾串共犯的可能,法院也不可以裁定羈押-〉X,可以
2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1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4 押票,由法官簽名。
2 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拘提無此要件)
3 消滅、變造證據
4 串供
5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A)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 ❌ 錯誤
檢察官並無權力逕行羈押被告。
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絕對法官保留原則」,羈押與否的決定權專屬於法官。檢察官僅能向法院提出羈押的聲請,最終仍需由法官訊問被告後,審查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才能作成羈押與否的裁定。因此,僅有「犯罪嫌疑重大」這一條件,遠遠不足,更非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
(B) 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罪,檢察官亦可羈押? ❌ 錯誤
「公然侮辱罪」雖可羈押,但需符合法定之羈押原因(如逃亡、串證等),而非一律可以羈押。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的預防性羈押規定中並未包含公然侮辱罪,但這不代表檢察官完全不能聲請羈押。若被告所犯雖為輕罪,但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檢察官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的一般性羈押要件向法院聲請羈押。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曾有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署罪(法定刑度低於六個月),但因具體個案中有串滅證之虞為由,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獲准的案例。
因此,本選項的錯誤在於其「亦可羈押」的論述,忽略了仍需滿足「逃亡、串證」等羈押原因與必要性等實質前提,未能完整、準確地敘述羈押要件。
(C) 如果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竊盜犯罪之高度可能性,法院可裁定羈押? ✅ 正確
此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定的「預防性羈押」。
根據該條文,若被告涉犯特定類型的犯罪(如竊盜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根據客觀事證判斷,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時,法院為防止再犯、維護社會安全,即得依此預防性羈押之規定裁定羈押。
(D) 即使被告有勾串共犯的可能,法院也不可以裁定羈押? ❌ 錯誤
「勾串共犯」正是法定的羈押原因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明訂,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者,法院即得裁定羈押。實務上此為常見的羈押原因,旨在避免案情因被告與共犯或證人勾串而陷於晦暗。因此,該選項與法律明文規定完全相反。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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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因為只有法官有權決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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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因為即使是輕罪,也可能因逃亡、串證等事由而被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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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這符合預防性羈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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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因為勾串共犯正是法定的羈押原因之一。
補充說明:合法羈押的完整要件
由以上分析可知,一個合法的羈押決定,必須經過法官訊問,並同時符合以下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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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重大:這是所有羈押裁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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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羈押原因:例如有逃亡之虞、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是符合預防性羈押的特定犯罪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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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必要性:亦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若可透過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達到相同目的,則不得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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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原則上不得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