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刑事訟法第 27 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受司法警察調查時
(B)法院審理準備程序
(C)受上級長官調查時
(D)移送檢察官調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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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649), C(3357), D(222), E(0) #2851626
統計: A(278), B(649), C(3357), D(222), E(0) #2851626
詳解 (共 8 筆)
#5297358
•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
◦ I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A)
◦ 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I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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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237
解題技巧,機關之上級長官沒有調查(偵查)的資格,因此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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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045
何謂上級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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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209
被告在偵查中或審判中,隨時都可以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也可以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可以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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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
1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1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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